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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宏刚律师:蜂鸟拿不走,邓紫棋重唱老歌靠一招“反杀”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03 16:15:12 来源:梁宏刚主任律师

关于邓紫棋的歌曲重录事件,她之所以能够重新录制几首歌曲,实际上是因为她充分利用了法律手段,找到了一个合法的突破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她重录了这些歌曲,从而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尽管歌曲的著作权已经归属于蜂鸟公司,邓紫棋是这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并且依然拥有署名权。但是,署名权仅限于歌曲本身,而著作权人则拥有使用这些歌曲的权利,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包括我曾经接触过的一些艺人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举个例子,之前有一个艺人主要从事短剧制作,他发给我看他的合同。我指出合同中全是他的义务,比如需要拍摄多少片子等,但合同中并未体现甲方应提供的支持,例如是否能为他找到许多剧本来拍摄。此外,未成年人签约的问题,邓紫棋15岁时就签约了,她母亲代签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她本人当时没有主导意识,所有决定都是由父母代为做主的,而且没有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草率地签了字。另一个问题是合同全是英文版本,这是在中国,一个以中文为母语的环境,签订中英文双语版本的合同会更为妥当。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至少可以用中文表达自己的立场,便于在国内进行管辖和诉讼。然而,全英文合同在国内适用起来较为困难,香港确实有许多合同是用英文签订的,因为香港属于独立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太一样。

还有就是维权的问题,即便签订了这样的合同,艺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困惑。合同并非一点漏洞都没有,艺人可以利用加入香港相关协会的条款,以及著作权法中关于已录制唱片可以不经原权利人允许直接重录的规定。确实存在这样的条款,无非就是给对方一定的费用,就可以重新录制。这相当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了一些不平等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国内法院会支持解除合同,但艺人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因为国内法院通常认为经纪合约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将艺人束缚在某一个地方,限制其基本的生存权利。虽然违约金比例较高,但与国外动辄上亿的金额相比,还是相对较少的。鹿晗之前也经历过类似的纠纷,解约过程颇费周折。

美国的一些明星解约时,动辄听到上亿美金的新闻,而国内的情况则没有那么严重,只有极少数案例不被判决解除。但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邓紫棋作为音乐人,早年的成名作创作权全归公司所有,除非有新的作品,否则她自己也无法演唱,从而无法获得收入,这是比较棘手的。

有一家律师行在2019年发表声明,认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甚至损害了邓紫棋的利益。由于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具体理由我们不得而知。无论是北京的还是中戏的,在校期间就开始拍戏,有戏拍就已经很不错了。如果有经纪公司找到他们,要求签订协议,作为新人的他们几乎不会太关注合同条款,也没有议价的权利,能与这样的经纪公司签约,就已经觉得很不错了。

我们之前代理的公司,旗下也有经纪公司签约了许多新人,大部分新人对合同条款没有太大的异议。作为新人,你可能觉得这样的合约想不签,但实际上没有选择权。这个时候除非有一个律师就会不一样,律师可以帮助发现这个合同里的潜在风险点,更好的规避风险,总比自己盲目的签协议好很多!或者是在想解约之前充分的研究合约的条款可能会更好。邓紫棋的事件提醒我们,在合法的框架下重录歌曲,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一般人可能会认为签订这样的协议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但是,我认为这个事背后的法律问题还真的不好深究,签的协议是香港的,属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大陆属于成文法系,法系是不一样的。我们只能说,这样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艺人的权益可能会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这样就避开了香港法律的复杂性。无论如何,讨论时要避免文不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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