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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两案联动:行政诉讼能否打破景区违建案僵局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地处东莞樟木头镇,总面积657.18公顷,森林覆盖率超92%。这里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光热充足、雨量充沛,孕育了1000多种植物与300多种动物,国家保护动植物众多,堪称“百粤秘境”与“天然氧吧”。公园承载着深厚文化,世界最大花岗岩石雕观音像矗立山顶,观音广场是重要文化活动举办地。多年来,它积极举办粤港万人相亲大会、万人登山大赛等近五十场大型活动,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尽管面临违建、违规电力设施建设等侵害,以及一些不合理行政对待,公园始终坚定维权,积极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凭借坚韧不拔的努力,它为改善当地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树立了标杆,是极具担当的民营企业典范。
近日,东莞观音山与某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裁决落定,这一结果意义重大,为东莞观音山此前投诉的枉法裁判案带来新转机。两起案件看似独立,实则因观音山内两栋违建别墅而紧密相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接下来,让我们一同回顾并深入分析这两宗案件的来龙去脉,探寻背后的真相与关联。
坐落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有两处别墅“颐雅山房”别墅和“名门”别墅,它们分别是香港人潘某燕及其四子女和港人余某及其老婆罗某兰名下的,别墅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樟木头镇石新社区所有,潘某燕和余某通过花钱非法购买取得。然后此二家人通过隐瞒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编造相关材料,违法在东莞市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其中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一家5口办理了5本土地使用证,余某、罗某兰夫妻办理了2本土地使用证。
潘宝燕别墅“颐雅山庄”
余兴别墅“名门”
两处别墅所在地块虽是山地,但也是林地,原本规划用途不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东莞市国土局办理该两处别墅用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违法的,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办理该两处别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的,此外,该两处别墅还存在少批多建问题等问题。针对上述种种违法行为,东莞观音山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举报,请求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然而,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投诉事项的执法权限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建议向樟木头镇政府反映。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推卸职责,“踢皮球”行为。
东莞观音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东莞市第一法院的办案法官在明知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某、罗某兰夫妻的身份是“香港人”的情况下,在《行政裁定书》中,却故意隐瞒这些人的香港人身份,故意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进而作出了驳回东莞观音山起诉的裁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农村村民”,“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潘某燕及其四子女、余某罗某夫妻的身份均是香港人,不具有不具有樟木头镇石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显不属于“农村村民”,而且东莞观音山在起诉材料中明确多次指明他们是香港人,起诉书中他们的身份证信息也明确写明他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身份证号码,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故意隐含业主香港人的关键身份,这一身份在整个违法事实链条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土地买卖合法性等核心问题,同时,法官适用错误的法律,这一行为严重偏离了司法公正的轨道,使得违法者未受到应有的追究。(下图为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案的一审裁定书)
一审裁定结果出来后,东莞观音山始终认为,主审法官在办理东莞观音山公司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给东莞观音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应当给予他们处分。
时间回到“东莞观音山在收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时”,当时,在吸取以往“政府部门相互踢皮球而导致投诉无门”的教训,东莞观音山按照答复的建议,以相同内容的材料向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举报。但是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并未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进行查处,针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东莞观音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莞观音山诉樟木头镇政府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观音山公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东莞观音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东莞观音山要求履职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查处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余某和罗某兰夫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少批多建楼房面积;二是查处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余某和罗某兰夫妻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针对第二项请求,关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尽管当时是由樟木头镇政府内设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办理,但实际上从现有的职责来看,是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管理职责。(下图是诉樟木头镇政府案二审裁定书)
针对同样内容的违法举报事件,从具体的行政行为到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虽然在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案一审裁定书中认定举报事项不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在诉樟木头镇政府案的二审终审裁决书中认定,举报事项确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由此可见,东莞观音山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案的一审的法官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三人所作的裁决是错误的,该案的二审的维持原裁定的裁决结果也是错误的,目前,东莞观音山以诉樟木头镇政府案的二审裁定书作为新的证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目前在审理中。东莞观音山不排除后期会以该“新证据”再向检察院申请对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三人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东莞观音山,承载着深厚的生态文化价值,绝不允许任何不法行为肆意践踏这片净土。尽管在举报违建别墅违法事实的过程中,遭遇了相互推诿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但这绝不会成为他们退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