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2025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举行。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吸引来自联合国、巴西及全国法院、检察、司法行政系统、高校科研机构的260余位嘉宾线下参会,巴基斯坦、南非等国法官和专家线上交流,共同探讨法治如何助力绿色转型。
在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以祥围绕“环境司法的理念”作了分享,系统梳理了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发展中正在形成和深化的核心理念,指出“理念是制度运行的方向指引,也是回应新挑战的支点”。
他将环境司法的理念分为三个层次:来源、内容和发展方向。其中,理念的来源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判例、相关司法解释及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基于此,中国生态环境司法逐步凝聚形成六个主要理念。
一是公益性司法理念。
“环境保护最终是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徐以祥指出,生态司法与传统司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更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实际裁判中,生态价值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常常交织,比如非法采砂既侵害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也可能破坏生物多样性。如何在裁判中厘清并衡量这两种公益,是当前审判中面临的新课题。
二是能动型司法理念。
“自然不会主动发声,生态司法不能仅停留于被动应对。”他表示,生态司法不仅要解决已发生的纠纷,更要发挥预防性与引导性的功能。近年来,司法建议、释明权、调查取证等能动机制的拓展,正是这一理念在实践中的体现。
三是预防性司法理念。
“自然一旦破坏,难以复原,司法更应前移。”他说,生态公益诉讼、行为禁令等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法院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领域开展预防性审判的重要工具。
四是协同性司法理念。
源于系统治理理念,强调各类环境要素与部门之间的统筹协同。徐以祥指出,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气候应对与绿色发展之间并非孤立问题,应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方面整体考量,推动多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司法协同。
五是修复性司法理念。
“保护自然不是终点,恢复生态同样关键。”他说,环境审判应注重生态功能的恢复,“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人工干预”已成为裁判导向。多地法院在修复方案设计和后续执行监督中积累了可复制经验。
六是保护与发展平衡的理念。
即绿色发展理念。在保障环境的同时,司法也要尊重企业合理预期和经济发展诉求。他引用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案例指出,只要环评充分、措施得当,不应因环保抽象目标否定项目本身合法性。“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平衡。”
在总结上述六大理念的同时,徐以祥也提出,面对气候变化等新问题,现有理念体系还需不断拓展。他认为,未来可从三个方向继续深化环境司法理念创新:
一是原则突破。比如借鉴“疑罪从自然”原则——当无法确定开发行为是否对环境有害时,应倾向于保护自然,要求行为人举证说明无害。
二是责任延伸。当前主要责任主体是项目实施方,未来是否可将产品规划者、资本推动方等纳入责任链条,值得进一步探索。
三是治理视角。环境司法不只是纠纷解决机制,更应成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参与规则构建、责任明确与利益平衡。
“环境司法来源于纠纷解决,但它也要超越纠纷解决。”徐以祥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陈景雄
一审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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