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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私自更改商品选项 律师:商家行为已违法

来 源:石狮日报 时间:2020-06-28 19:38 作者:泉州人才网

近日,不少市民都在忙着参与“618”年中促销活动,抢购打折商品。近日,市民丁先生却因为抢购打折商品碰到了一件烦心事。

前几日,丁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手机支架,但是收到货后发现物品并非自己下单的东西,查了购买记录才发现自己原先的商品选项被改动了,“价格没变,但是商品质量等级却降了。”丁先生说,商家发货的商品价格比自己想要的那一款价格低,商家不经过消费者,就擅自更改了商品选项的行为让丁先生十分生气。在询问了商家后,商家称是产品升级,丁先生购买的那一款产品,前段时间已经断货且不再上架,“商家说这个通知有写在产品介绍里,但是这是我第二次购买这个支架,怎么可能再去详细查看产品介绍。”丁先生说,在他下单后,商家发现他所要的产品断货了应该通知他,咨询他的意愿更改选项还是取消订单,而不是擅自帮他做决定。丁先生还表示,这是他送给朋友的,朋友收到货后发给他看,他才发现产品不对。

最让丁先生感到气愤的事是,丁先生与卖家协商退货,结果商家表示这不是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运费。“当时购买之前,他们的客服跟我说只要不满意,都可以退货,来回运费由他们承担,结果现在问题在他们身上,我要退货还要自己承担运费。”丁先生认为,商家的这个行为是在欺骗消费者。

对此,泉州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艾泓强律师指出,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在网购时,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生成订单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商家私自改动商品选项的行为系对双方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买方的同意,否则无效。艾律师表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同时,艾律师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所以商家所说的在产品介绍里写明的内容无效。

(记者蔡怡婷)

原标题:商家私自更改商品选项 律师:商家行为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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