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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焚烧杂草 烟熏司机酿车祸 两车相撞 1人身亡

来 源:泉州晚报 时间:2020-05-09 08:12 作者:泉州人才网

公路上焚烧杂草 烟熏司机酿车祸 

致1人身亡,烧草者因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被判赔死者家属11万余元

泉州网5月9日讯 (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安法 文/图)在很多农村地区,家有田地的村民常会把枯萎的杂草放到马路上焚烧干净,可谁能想到,烧杂草还惹出车祸来了。安溪龙涓的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除了当事驾驶员要担责赔偿之外,烧草者也因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须承担相关责任,被判赔死者家属11万余元。

受焚烧杂草产生浓烟的影响,两辆摩托相撞倒地。

受焚烧杂草产生浓烟的影响,两辆摩托相撞倒地。

案情梗概 村道上焚烧杂草 酿车祸一人殒命

2019年11月2日,谢某成在安溪龙涓长塔村吉安55号路段南侧道路焚烧杂草。上午9时55分许,刘某墙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受谢某成占用南侧道路焚烧杂草产生浓烟的影响,与刘某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争死亡。刘某墙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该事故经安溪交警事故认定,刘某争、刘某墙、谢某成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经确定,刘某争的妻子刘某华、儿子刘某宝和女儿刘某秀因刘某争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1985.2元。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刘某华、刘某宝和刘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墙和谢某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烧草者占用道路 被判赔11万余元

近日,安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同步网上直播。

被告谢某成辩称,自己虽违反规定在道路上焚烧杂草,但并未直接造成刘某争死亡。刘某墙如果在远处看到烟雾就采取预判和谨慎驾驶,就不会撞到刘某争,因此刘某墙主观过错较大,对刘某争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较大责任。

被告刘某墙则辩称,自己系正常行驶,刘某争横穿应承担70%的责任。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墙未投交强险,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某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首先由刘某墙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墙、谢某成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墙赔偿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213995元,判决谢某成赔偿113995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谢某成主动与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请自觉遵循道路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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