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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发布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来 源:鲤城微事 时间:2020-03-30 16:33 作者:泉州人才网

3月28日,泉州市鲤城区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发布,内容如下:

泉州市鲤城区关于严密防范

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当前,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输入性风险加大,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共同守护鲤城美好家园,发动广大群众踊跃提供非法入境人员、组织者、参与者和未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故意逃脱健康管理等人员线索,织密织牢境外输入疫情防控网络,全覆盖、全链条、无缝隙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确保“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同一情形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0595-22207110

特此通告。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2020年3月28日

原标题:鲤城区发布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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